1.气象灾害预警由什么部门规定
2.防汛级别有几级的分别IV
3.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什么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由什么部门规定
答:您好。为了促进我国气象事业发展,使国家关于规范气象预报发布、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
制度得到实施,《气象法》赋予了各级气象主体许多法律
责任,其中主要有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维护气象活动秩序的责任。良好的气象活动秩序是气象事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如果没有良好的秩序保障,那么气象观测活动就难以正常进行,气象科学数据难以保证其客观性、准确性和代表性,气象预报就难以提高其准确性,最终导致影响气象服务水平的提高。如果气象预报发布秩序混乱,就会在社会公众中造成混乱,对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还可能造成群众恐慌,甚至引发局部地区社会秩序波动。因此,维护气象活动秩序不仅是一般性社会服务职责,而且也是重大的政治责任。《气象法》第五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这一法律制度实际上赋予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维护气象活动秩序的法律职责。
第二,组织提供气象公共服务产品的责任。国家气象事业是社会基础性的公共事业,大众气象预报是社会公共产品,人民群众具有无偿获得公众气象预报服务的权利,国家其他公益部门和组织也有无偿获得公共气象服务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就是国家气象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
法律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气象局也制订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保护全国范围内的灾害防御工作。
防汛级别有几级的分别IV
法律分析:根据天气预报、已经出现降雨情况和实时汛情等,将未来可能出现的洪涝灾害、防汛突发事件等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什么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灾减灾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包括暴雪、暴雨、大风、雷电、冰雹、沙尘、低温、霜冻、结(积)冰等直接造成的天气、气候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地质灾害、火灾、植物病虫害、流行疫情、环境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减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属于地方气象事业的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六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二)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三)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四)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应急服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台站、人口密集区域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车站、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和重点工程所在地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第八条农牧、林业、水利、交通、旅游、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完善农作物、交通、旅游、登山等气象预警系统,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环境变化对地质、疾病、环境影响等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地质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第九条对城镇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农牧、旅游、藏药材等产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水能等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在前期论证时,自治区、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做出评估。第三章监测与预报第十条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监测网络。
联合监测成员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三)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观(监)测站点;
(四)农业(草场)病虫害监测站;
(五)其他有关单位。第十一条自治区和各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信息,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天气、气候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和规范要求统一向社会发布;气象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应当由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天气、气候实况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防御气象灾害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职责和规范要求统一向社会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
气象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发布,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雪灾趋势气候预测,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防灾减灾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批准后实施。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批准。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