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温超过多少度停工

2.高温停工规定

3.40度高温停工停产规定

4.高温停止户外作业 规定

气温超过多少度停工

高温天气停工通知_高温停工规定

法律分析:气温超过多少度停工的问题属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这一方面,是劳动法规定的范围。但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并没有对此问题的详细规定。在国家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三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停工规定

高温放假国家没有规定天数。当日最高气温达到某一温度以上时,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停工等方式,缩短劳动者的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工人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间室外作业等措施有些持续高温地区,单位会放一周左右的假期来躲避高温。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高温假放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度以上、40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37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0度高温停工停产规定

法律规定高温停工规定如下: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度以上,40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37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4.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停止户外作业 规定

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

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要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除强调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外,还要进一步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加强执法检查等提出工作要求。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要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